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9-03-25  胡斯文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及博士)。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在校研究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研究生、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工作,研工部研究生事务管理负责人对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将初审合格的研究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研究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研究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研究生事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研究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上海大学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在校期间,研究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核准。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基层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登记表》;(需加盖借款研究生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或人民政府公章。)

(五)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 校党委研工部对申请借款研究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研究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校党委研工部在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研究生名单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借款研究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研究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对于直升博士研究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其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研究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研究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研究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被取消学籍时,借款研究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十八条 借款研究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研究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研究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研究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校党委研工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研究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研究生,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研究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研究生所在学院要及时上报研工部;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研究生必须在其离校前上报。研工部负责对该贷款研究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学校将与经办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情节严重者,按《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一条第4点处理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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